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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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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3年12月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此注释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一、粮食粮食是各种主食食科的总称。本货物的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大豆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及经加工的面粉、大米、玉米等。不包括粮食复制品(如挂面、切面、馄饨皮等)和各种熟食品和副食品。
出处 《税务纵横》 1994年第3期37-39,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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