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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免税商品销售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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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006号文件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全国推行增值税后,对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的问题,明确如下:一、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从事免税品销售业务的专业公司(名单附后),对其所属免税品商店批发、调拨进口免税的货物,暂不征收增值税。二、名单范围内的免税品经营单位及其所属免税品商店零售的进口免税品,按照实现的销售额。
出处 《税务纵横》 1994年第3期43-4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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