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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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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076号文件通知:一、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从1994年起,均应按规定依法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二、原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享受的流转税优惠政策仍然保留,由税务机关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
出处 《税务纵横》 1994年第3期59-5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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