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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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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001号文件通知:一、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在1994年1月1日以前购进货物,1994年1月1日以后才收到进货发票的,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该项购进货物可作为1994年期初存货计算已征税款,但不得作为1994年当期购进货物计算进项税额。
出处 《税务纵横》 1994年第3期59-6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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