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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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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税发[1994]027号通知对大型企业集团缴纳所得税问题作如下规定:一、企业集团分别以核心企业、独立经济核算的其他成员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第一批试点企业集团五十五家),其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资产控股为100%的,可由控股成员企业选择由核心企业统一合并纳税。
出处 《税务纵横》 1994年第5期60-6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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