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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改、劳教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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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3号文件通知:一、凡全部产权属于劳改、劳教系统企业,即司法部劳改局、劳教局,各省(区、市)劳改局、劳教局,各监狱(劳改队)、劳教所以及地市劳改、劳教单位直属的劳改、劳教企业。
出处 《税务纵横》 1994年第6期58-5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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