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的会计制度规定,为有利于企业尽早收回销售货款,允许企业采用"现金折扣"方式销售产品。并规定采用"总额法"记帐,"销售折扣与折让"作为销售收入的减项处理。现行增值税规定:纳税人采用折扣方式销售货物,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须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才准予按扣除折扣余额计税,否则不予扣除。而"总额法"下产品销售收入是按发票总额记帐的,现金折扣只有购货方在折扣期限内付款时才能确认。如果销货方已成交就全额开具专用发票,则存在着两个问题:第一,此时货物虽已发出,但货款不能收回,能否确认收入实现还不十分清楚。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