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今年4月,泰安市税务稽查队对泰安市××回收总公司进行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检查,该公司主要经营回收废钢铁、报废汽车业务,2月1日开出1541019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给泰安市××贸易公司角钢3.977吨,单价3076.92元,金额12236.92元,价税合计14317.2元。随后根据购货方业务员的要求,在未见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证明的情况下,又用红字开出1541020号专用发票冲销1541019号发票,冲销价格1019.74元,税金173.36元,合计1193,1元。并将红字发票交给了购货方业务员。见到红字发票后,稽查队进行了进一步调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