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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电力企业各种价外费用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85号通知:按照我局国税明电[1993]075号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对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采用在发电和供电环节分别预征,由电力企业集团、省电力公司统一结算的办法。此规定既考虑了电力行业的生产、销售特点和核算体制,又照顾了发、供电企业所在地的经济利益,执行以来总的反映是好的。但据一些地方反映,由于目前对电力产品在供电环节依照规定的征收率预征。
出处 《税务纵横》 1994年第11期59-61,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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