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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会计和税收票证档案保管期限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发[1994]74号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会计和税收票证档案保管期限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税收计划资料除税收简报保管一年外,其他税收计划资料均保管三年,税收统计资料包括报表、登记薄、统计分析资料等均保管五年。税收档案管理的其他事项。
出处 《税务纵横》 1995年第2期56-64,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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