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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临时调减北方海盐资源税税额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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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市、地财政局、地税局,省国税局涉外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96号《关于临时调减北方海盐资源税税额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企业一九九四年度多缴纳的税款,原则上应予以退还,为简化手续,也可以在一九九五年应纳税款中予以抵顶。以上请贯彻执行。附件:(94)财税字第。
出处 《税务纵横》 1995年第4期62-6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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