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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低于常价”销货销售额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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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核定其销售额,税款如何征收?笔者谈点看法。根据日常征管工作中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因产品在质量、包装等方面存在问题或处理积压而降低价格销售,可视为正当降价,但因产品用于捐赠。
出处 《税务纵横》 1995年第11期46-4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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