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条例的议案,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国务院发布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原《工商统一税条例》同时作废。对1993年12月30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因税改而增加税负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最长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退还其因税改而多缴纳的税款。这就是涉外企业超税负返还的优惠政策。这项优惠政策虽然在某些方面起了一些积极作用,但它也人为的造成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之间、以及税改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税改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税负不公,并带来一些负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