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省财政厅、省国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混肥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1995年11月8日鲁财税字[1995]第51号各市、地财政局、国税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70号《关于复混肥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财歧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70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混肥免征增值税的通知1995年8月16日财税字[1995]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