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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省财政厅、省国税局、财政部驻鲁财监办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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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市、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市、地组: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21号《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出处 《税务纵横》 1996年第5期55-5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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