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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省财政厅、省国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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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市、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进出口分局、涉外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8号《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自1996年4月1日起,凡出口企业购进货物出口向退税机关申请退税,在提供有关凭证的同时,必须按规定报送"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简称"分割单")。
出处
《税务纵横》
1996年第5期59-61,共3页
关键词
出口企业
出口货物
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外贸企业
缴款
国家税务局
专用
通知
管理办法
分类号
F810.42 [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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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J]
.税收征纳,1997,0(5):43-44.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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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J]
.吉林财税,1996(5):38-39.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J]
.中国税务,1996(5):35-37.
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J]
.安徽税务,1996(6):24-25.
6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J]
.安徽税务,1996(6):23-23.
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J]
.税收与社会,1996(5):59-60.
8
王晓玮.
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效应分析[J]
.国际商务财会,1996(7):23-23.
9
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款书管理的补充意见[J]
.税收征纳,1996,0(8):34-35.
1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J]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2005,0(6):9-10.
税务纵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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