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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省财政厅、省国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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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市、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进出口分局、涉外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8号《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自1996年4月1日起,凡出口企业购进货物出口向退税机关申请退税,在提供有关凭证的同时,必须按规定报送"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简称"分割单")。
出处 《税务纵横》 1996年第5期59-61,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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