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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省国税局关于附送出口收汇单证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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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2号《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自1995年7月1日起,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申报退税时,应附送"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从部分市、地上报的资料看,"出口收汇核销单"由于不能标明出口收汇汇率,难以满足出口退税审批工作的需要,为此,省局决定,自95年7月1日起出口的货物申报退税时,除附送"出口收汇核销单"外,同时附送"结汇水单"(复印件)。以上希认真遵照执行。
出处 《税务纵横》 1996年第5期63-6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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