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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如何适应新的所得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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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4年施行的新税制,统一了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发,革除了过去按不同经济性质设立的多种税制并存、税负不平的弊端,使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负担大幅降低。新税制虽已实施两年多了,但仍有部分企业把握不准新税制的内涵,以致使新的企业所得税制在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方面的优势没能充分表现出来。那么,国有企业如何自觉地适应新的企业所得税制,不断增强自我发展的活力呢?首先,应切实加强企业管理,努力提高盈利水平。这是一条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自我发展能力的基本途径。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公平税负、促进竞争"。因此,新税制不分企业经济性质和类型统一执行33%的比例税率,而税改前,国有大中型企业执行55%的所得税率,所得税后再征收国营企业调节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一,企业留用利润所剩无几,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无从谈起。实施新税制后,国有企业所得税率不仅降至33%。
作者 孙学华
出处 《税务纵横》 1996年第6期29-3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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