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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福利、校办企业需“打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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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税制实施后,为鼓励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改善教学条件,支持民政福利、校办企业的发展,国家对福利、校办企业制定了"先征税后返还"的税收优惠政策,一些偷税者为达到其偷税的目的,披上福利、校办企业的"外衣",从事"合法"偷税的活动,主要表现在:一、假福利(校办)真挂靠现象。虽然早在1994年就有明确规定:1994年1月1日后成立的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须经省级民政部门(教育主管部门)或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如此,相对于以前的审查程序来说,是相当严格的。但不可否认,也有一些偷税者采取蒙蔽作假手段,挂靠真正的福利、校办企业或秘密承包校办企业。二、不索取发票,倒卖外购货物。由于民政福利、校办企业享受"先征税后返还"政策,特别是安置"四残"人员占50%以上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给予返还全部已征增值税的照顾,少数福利企业将其他企业生产的产品采取不要发票,低价购进,做假入库,然后推向市场高价售出。虽然,这些产品在售出之后发生了应纳税金,但由于享受上述的优惠政策,其后便又骗取了税款。三、一人多用,到处挂名。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称。
作者 赵福勇
出处 《税务纵横》 1996年第10期39-3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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