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关于税收征管管辖,理论中无论述,实践中无规范。管理就是管辖、治理。任何管理首先必须明确管辖,否则治理就无从谈起。 本文从基础理论上明确征管管辖的概念、分类、地位和原则,提出了地域管辖为基础的原则——不以行政区划划分管辖,而以经济区划分管辖。级别管辖中,国税只应有一级征管管辖。财政利益原则——收入归哪级财政,该税种就应由哪级管辖。经营地原则——以经营地点判定属于哪一地域管辖,不以管理中心判定纳税地点。 本文从分析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了解决的措施。为解决受地方干扰的问题,提出按经济区划分管辖,设各级国家税务局。为解决实际工作中对纳税人管辖无明文规定的问题,提出对纳税人的管辖应在程序法中规定,并以经营地为判定住所的标准。对征税对象的管辖,应在实体法中规定,征税对象在何地就在何地征税。为解决在一地同时存在二、三级管辖的问题,为节约征税成本,国税机关只应有一级征管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