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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合同”,签得签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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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廉政建设,是党政机关的一件大事。于我们税务机关而言,亦是队伍建设的“重中之重”。 近来,一些地方的税务部门,为加强廉政建设,局机关(或局领导)分别与基层单位(或个人)签订“廉政合同”,内容诸如“不准接受纳税户宴请与钱物;不准搞第二职业;不准转移、截留、挪用、占用税款……”等等,违者将受到法律和制度的惩处。这种做法引起了一些议论,问题的焦点是,廉政是国家公务人员应该做的,能签“合同”吗?下面是正反两方的辩论,不知读者朋友站在哪一边?
作者 马骏 楚天舒
出处 《税务纵横》 1997年第10期17-1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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