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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措施为何变“软”了——谈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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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章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企业实现的税款却因种种原因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而成为欠税,没有按规定期限缴入国库,甚至一拖再拖,大有成为“死欠”的可能。 企业欠税,可胃当前税收工作中的一大顽症,往往陈欠未清,新欠又生,每年年底压缩,年初又回升,二、三季度达到高峰。据税务部门调查。
作者 单联合 王强
出处 《税务纵横》 1997年第10期37-3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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