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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损失的产成品应正确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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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然而我们在税务检查工作中,发现不少企业在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帐务处理有误。
作者 张爱玲
出处 《税务纵横》 1998年第6期29-2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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