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城建税征收办法亟待完善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国务院1985年2月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实施新税制后,因取消了产品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成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作者 吴兆利
机构地区 沂水县地税局
出处 《税务纵横》 1998年第8期61-61,共1页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