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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政策简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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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一、纳税申报按照国务院国发〔1997〕5号文件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调整后,其中的5%部分归地方财政收入,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3%的部分为中央财政收入,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属于向国家税务总局直...
出处 《税务纵横》 1999年第5期59-61,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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