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医疗机构(人员)侵权法律责任作为一般民事侵权法律责任的下位阶法律概念,具有相应的特殊性。从逻辑成因分类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医疗技术损害原因(如误诊)、医疗伦理损害原因(如泄露患者病历)、医疗产品损害原因(如使用假药)。医疗侵权引致的法律责任范围涵盖人身权、财产权,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表现形式。在引致的相关侵权责任诉讼中,由于其高度的行业专业性,医疗机构在程序法上处于相对不利(举证责任倒置)的地位;同时,因果关系之认定受人为主观因素的影响,判决结果较为依赖医学鉴定结论,法官自由心证困难,导致医疗机构又在实体法(因果关系认定)上占据有利地位。医患双方的维权救济方式,以"提请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调解"最具效率。针对患方"医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具体规定有待臻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