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股份制是企业财产的一种组织形式,并不存在特定的社会性。它作为处理产权关系的一种方式或方法,既可以为资本主义服务,也可以为社会主义服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股份制是体现企业成为市场主体的最佳形式。一、股份制的一般属性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是以资本主义股份制为对象来研究问题的。但是,他并没有将股份制视为资本主义独有的东西;相反,他把股份制看作是在商品经济条件下财产的直接社会占有形式。他说“资本”在这里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并且它的企业也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这里非常明确地指出股份制自身的规定性与资本主义私有制之间的区别。股份制的自身规定性是财产的直接社会占有形式,而不是私有制本身。马克思还认为,股份制又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