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民政局原告资格之法理分析 被引量:1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一、同样案情,两样判决(一)江苏省高淳县民政局"代诉"案1.基本案情2005年4月2日,被告王昌胜、吕芳因交通肇事,致一位老年无名男子当场死亡。经高淳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两被告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死者不负事故责任。交巡警大队于2005年4月4日在《南京日报》
作者 吉萌 庞云龙
机构地区 厦门大学法学院
出处 《司法改革论评》 2008年第2期205-217,共13页 Judicial Reform Review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