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实施至2007年底,我国先后重新组建了200家仲裁机构。这些仲裁机构不是因为商业组织或行业协会等主体在商业实践中感知或预见到潜在的仲裁需求而设立的,而是为了改革仲裁法颁布实施之前存在的行政性仲裁体制。
出处
《司法改革论评》
2009年第1期96-119,共24页
Judicial Reform Review
基金
教育部重大攻关课题"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和谐社会的建构"(项目批准号:05JZD0004)
清华大学985二期项目"司法制度的完善与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的部分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