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市场交易关系不断冲击着原合同约定义务,引发着合同义务的扩张、延伸,派生出非约定义务。该义务存在于合同订立、履行、终止后的各个阶段上,辅助合同约定义务多层次、全方位的履行,以债权人权利的实现。非约定义务有其独特性,与约定义务相比有诸多不同点,进行二者比较可更进一步认清非约定义务的鲜明特点。完善合同法律对财产交易关系在不同阶段上的法律调整,全面构筑合同义务的新体系,实现诚实信用道德观的法律化转变,对形成合同约定义务和非约定义务的义务群体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出处
《理论与现代化》
2001年第4期23-28,共6页
Theory and Moderniz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