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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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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应税劳务是指用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所称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非应税劳务)。
出处 《上海财税》 1994年第1期42-45,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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