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西欧各国实行分税制已有较长的历史,它对欧洲各国经济发展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德国是实行分税制比较典型的国家之一,考察其分税制的情况,有利于推进我国的分税制,促进本市分税制的顺利实施。 德国在财政体制上是实行中央集权的联邦制国家,为保证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它所采用的分税制是一种混合型与分离型相结合的制度,即既有共享税,也有专享税,但以共享税即混合型的分配为主体的制度。 德国共享税和专享税的划分 1.共享税 德国的共享税是由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政府共享的。共享税的税种包括工资税、估定所得税(系指个人收入所得)、非估定所得税(指股票、债券的红利和利息等收益)、公司所得税、增值税(包括进口出值税)。各种共享税收入在各级政府间的分配比例是:联邦、州、地方三级共享的税是工资税和估定所得税,其中联邦占42.5%,州占42.5%,地方占15%;其余的税种则由联邦和州两级共享,其中非估定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由联邦和州各得50%,增值税、进口增值税联邦得65%,州得35%。共享税的分配比例是基本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