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的增值税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所列明的税款(进项税额)从企业当月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税款。从今年2月份起,一般纳税人届时在纳税申报时,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同时申请办理抵扣进项税额手续。税务机关应注意把好关,不能“有单即扣”,否则会将不应该抵扣的税款扣掉,使国家税收流失。笔者认为,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对企业所持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要细心审核,严格把关,不予扣税。 一、如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在1994年1月1 日以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当时“货到发票未到”.在1994年1月1日以后才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抵扣联”不能作为扣税凭证。道理是:购货人已在1993年度内以“借:库存商品.贷:应付帐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