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对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商品零售企业的会计核算,企业国内采购货物,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金额,借记“商品采购”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金额,贷记“应付帐款”、“应付票据”或“银行存款”等科目.上述记帐方法仅适用于采用“进价核算制”的商品流通企业.对采用“售价核算制”的商品零售企业如何记帐,该《规定》却没有明确.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除了小规模纳税人及收到普通发票等特殊情况以外,实行增值税后,一般商品流通企业的库存商品计价应是不含税的进价和不含税的售价,并在此前提下核算营业成本和进销差价.在具体核算商品采购、验收人库、销售收入……时,应分别按照有关规定,正确使用会计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