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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贯彻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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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接国税发(1994)1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贯彻意见如下: 一、关于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境外工作期间的确定。 “通知”中所称“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实际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通知”中所称“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外企业、机构任职(或兼职),或因工作需要在境外履约或出差的时间。不包括个人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出境旅游、探亲、休假等时间。 二、关于对境外雇主支付工资、薪金的个人应如何在中国境内申报纳税的问题。 根据税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183日),或在境内居住满一年而不超过五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如取得的是由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应在我国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机构地区 上海市税务局
出处 《上海财税》 1994年第9期47-4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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