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对消费型民用产品可试行税务监控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消费型民用产品生产单位(个人)销售货物不开发票,从而偷逃国税的情况相当严重.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对消费型民用产品试行税务监控是一个可行的办法.税务监控的基本内容及其作用——监控对象和监控环节.税务监控的对象应是消费型民用产品(货物).目前可先选择比较典型的家具类产品(货物)作为试行的监控对象.税务监控的环节主要有三个:一是产品入库环节.对企业生产出并已入库的产品应及时标以税务监控标志.税务机关就这一环节进行检查,对已入库产品无税务监控标志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应一并施以现检处罚措施.二是产品(货物)发送环节.对企业产品(货物)加强在发送过程中的检查,检查被发送的物品是否贴有税务监控标志.对运送无税务监控标志货物的车主和物主应一并施以现检处罚措施.三是货物静置环节.这里主要是指商业部门和经销或代销单位,以及直接消费单位对被监控货物的存放.检查其静置货物是否贴有税务监控标志,对经、代销或直接消费无税务监控标志的货物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也应一并施以现检处罚措施.
作者 蔡安平
机构地区 奉贤县税务局
出处 《上海财税》 1994年第11期19-18,共2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