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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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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的规定精神,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将本市的民政福利企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退还增值税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一、从1994年1月1日起各类福利企业,均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二、符合下列条件的民政福利企业仍可享受原有的流转税优惠政策,由税务机关采取先征税后全额返还的办法予以兑现.1.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民政部门举办或由街道、乡镇举办(非中途转办的)并经民政部门鉴证的民政福利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市民政局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本通知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2.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企业职工工资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3.经民政、税务部门验收合格。
出处 《上海财税》 1994年第11期45-4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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