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征管法》学习讲座·第十二讲——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下)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1212税务行政复议程序由申请、受理、审理和裁决四个依次衔接的阶段组成.1.复议申请:按照《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复议申请人对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在先按税务机关决定的内容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按1993年1月1日起施行的《税收征管法》
作者 徐伟炎
出处 《上海财税》 1994年第12期36-38,共3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