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定义来衡量法、德、意三国公办中小学,则三国公办中小学都不具备完整的法人地位;基础教育的经济责任,是由政府分级承担的;中小学校长和教职工,列入公务员序列,不得随意被开除,其工资由政府划入专用帐号,不会被拖欠;多数中小学都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教职工、高年级学生、学生家长和社区人士在学校管理方面,包括校长的任免和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方面,都有发言权甚至表决权,校长的权力极其有限;三国特别是法国,高度地重视精英教育与大众教育的共存和协调发展,高度地重视创新精神、创新能力的培养,高度地重视与中学生相适应的实验与科研能力的培养,高度地重视本民族文化的继承与弘扬。这些,都值得我们在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的过程中研究、借鉴。
出处
《教育发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A04期55-65,共11页
Research in Educational Develop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