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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国两法”与特殊单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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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认为,1997年和1999年我国第一个和第二个特别行政区设立之后,国家结构形式将自然地从一般单一制过渡到特殊单一制。作者预测了特殊单一制三个特点:(一)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既一般又特殊;(二)特别行政区权力既有小于联邦制成员国权力的一面,又有大于联邦制成员国权力,甚至近似于邦联成员国权力的一面;(三)特别行政区的权力既是中央授予的,又是宪法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作者由此断定:只有这种新型的国家结构形式,才能符合我国今后特殊国情,才能既有利于促进和巩回国家的和平统一,又能有利于保持和发展特别行政区的繁荣与稳定。而以联邦制模式求统一,虽然也是一条可供考虑的思路,但不符合我国的特殊国情,以邦联模式求统一,不仅不能统一,反而会强化和固定分裂,是一种倒退和反动。作者探索了特殊单一制与“一国两法”的关系,主张以“一国两法”和大宪法来体现和维护特殊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
作者 翁其银
机构地区 <社会科学>
出处 《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 CSSCI 1990年第2期48-56,共9页 Quarterly Journal of the Shanghai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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