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我国统计法制建设的目标与核心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需要有健全的统计法制来保障;而健全的统计法制,则是为发挥统计工作的特殊职能与作用服务的。从统计法制建设的内容来看,笔者认为,它应当至少包括如下三个层次:一是有法可依,即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颁布有关统计工作的法律、法规等,为统计工作的开展提供完备的法律依据;二是国民具备统计法制意识,即包括各级领导干部、统计工作人员在内的全体国民应当知法、守法,并能够自觉地运用法律维护统计工作的权威;三是严格执法,即政府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监督统计工作。
出处
《上海统计》
1998年第2期29-31,共3页
Shanghai Statist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