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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山东省:开展物价大检查,对下列乱涨价者给予严惩:(一)借税制改革之机擅自提高属于国家定价的商品或服务收费标准的行为;擅自突破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浮动幅度、最高限价和差率控制的行为;价格虽已放开,但从今年1月1日起在原出厂、批发、零售价格之外另加增值税、消费税的行为;(二)采取缺斤短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欺诈手段变相涨价的行为;(三)不按国家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行为;(四)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提高化肥、农药、农膜、农用柴油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和农村电价的行为;(五)违反管理权限,擅自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
出处 《文明与宣传》 1994年第7期47-4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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