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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政府——企业协调合作机制之探析——关于“囚犯的二难选择(Prisoner's dilemma)”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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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值明晰企业产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讨论此起彼伏之际,笔者发现了“囚犯的二难选择(Prisoner’s dilem-ma)”这一案例:有甲、乙二人同谋犯罪,被警察署拘留。在审讯过程中,警察明确地告诉二人可以在以下方案中作出选择:①两人都招供,各判刑10年;②如果一人招供,而另一人不招供,当局规定,招供的人属于“坦白从宽”,判刑5年;不招的人属于“抗拒从严”,判予枪毙。当然,二人都明白,他们还有第三种选择,即如果两人都不招供,结果造成证据不足,无法定刑,二人都被释放。
作者 王继青
出处 《文明与宣传》 1994年第11期14-1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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