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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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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违约”属契约中术语,是指契约当事人违反其在契约中“承诺”的一种背信行为。以即期合同和远期合同为基础,违约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既可以发生在即期合同中,也可以发生在远期合同中的违约;二是只能发生在远期合同中的违约。第一类违约为我国法律规范所确认,我国现行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违约也主要是第一类违约,在法学理论上将其具体分为一般违约和严重违约两种形式。第二类违约还未被我国法律规范所确认,这类违约也正是本文所要研究的预期违约。
作者 张志平
出处 《文明与宣传》 1997年第5期45-47,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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