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和涉及测绘(含军事测绘单位人事民用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测绘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业务上接受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地(市)、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
出处
《三晋测绘》
1994年第1期5-8,共4页
Surveying and Mapping In Shanx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