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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与书法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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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书法属于造型艺术,然而它的表现对象不是社会生活和自然现象,而是高度抽象化了的文字。书法艺术的形质美、意境美,以及作者的思想感情,艺术追求,都反映在文字的书写中。如果给"书法"下个定义的话,那就是:以文字为载体,通过书写表现笔墨意象的艺术。文字是创作题材,书写是创作手段,笔墨意象是通过情感、工具和技巧创造的艺术效果。这是构成书法艺术的基本要素。决定这门艺术性质的主要矛盾,是文字和书写的矛盾,也就是文字的形义规范和艺术表现的矛盾。书家既要展现个性,使文字结构、章法布局,体现出自己的志趣和审美追求,又要遵从文字的书写法度,个性和艺术表现不能突破成法所能允许的变通范围。这样,才可以使矛盾的两个方面处于一个对立统一体中,使书法保持着自己的固有特色向前发展。如果把握不好这个度,或不辨字形,或缺失艺术美感,书法的本质属性就有了变化,其名称亦应随之改变。关于文字与书法的关系,我国的书法理论家早在千年之前就已作过颇为精辟的论述。唐朝著名书法理论家张怀瓘在《书断》中讲:"文章之为用,必假乎书。
作者 耿鸿钧
出处 《实践(思想理论版)》 2002年第6期43-4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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