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破产法将破产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违法行为可以分为无效行为和可撤销行为,这样做可以解决违法行为的定性混乱问题,如果可撤销行为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志的话,无效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体现了国家对当事人意志的干预,但是我国的破产无效行为制度与采取破产效力溯及主义的国家所设置的破产无效行为制度的性质是不同的,我国的破产无效行为制度有自己的特色,它包括的范围只限于法律规定的无效行为,和撤销权制度是独立的,相互之间不具有替代作用。但是我国的破产无效行为自身还有一定的缺陷,有必要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