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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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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格式合同最早出现在十九世纪的保险业和铁路运输业,20世纪20年代广泛用于公用事业,40年代后盛行于几乎所有的合同领域,格式合同的产生具有其经济上的必然性,它反映了现代化的生产经营活动的高速度、低耗费、高效益的特点,体现了专业分工严明的科学性和复杂性。但是格式合同带来诸多好处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缺陷。因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多是在经济上处于垄断地位或者资金非常雄厚的,交易相对方面对格式合同只能无奈的接受。因此有必要对格式合同进行法律规制。
作者 郭海宁
机构地区 上海大学
出处 《社科纵横(新理论版)》 2011年第3期109-110,共2页 Social Sciences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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