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务院制定房改新的《决定》针对房改中出现的低价售房等问题,国务院房改《决定》作出新规定。《决定》确定了新的出售公房的标准价,要求停止执行原标准价。鉴于各地已售出公房的实际售价,绝大多数未达到原定标准价,更未达到成本价,《决定》规定:只有以市场价或成本价购买的公房,产权才归个人所有。凡实际售价未达到成本价的,各地都应明确其个人所拥有的产权比例。《决定》要求,已出售之公有住房,均须按照售房当年的售价占成本价的比重,明确其个人所拥有的产权比例。经购房人同意,也可以按成本价补交价款及利息后,原购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决定》规定,凡1994年1月1日至新《决定》发布之前出售的公有住房,一律按新《决定》规定的售房政策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