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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等对企业转制前的贷款处理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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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有资产管理局最近对企业转制前的贷款处理制定了七项原则。1、企业变更法人实体或名称时,原欠银行的贷款本息,由新的企业法人承担。2、将老企业改建为新企业或实行"改、租、卖",划小核算单位和分立时,要在资产评估基础上,由新组建有效资产的实际划分比例分担清偿老企业银行贷款的责任,并由分立后的各企业共同承担债务连带责任。3、企业兼并时,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由兼并企业承担。4、企业发生合资、联营、分立等经济行为时。
出处 《苏南科技开发》 1995年第6期46-4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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